安全管理

安徽省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分类处罚标准

发布时间:2016-09-01    发布者:     浏览次数:2320

为科学、公正、依法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主体进行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397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93号)、《安徽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65号)和《安徽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14〕21号)等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我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结合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管理状况等因素,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主体实行分类处罚和记不良行为记录。

一、省内施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处罚标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裁量档次

处罚标准

企业信用扣 分

1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并负有责任的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等。

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20-30天。

3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现场管理较为混乱的。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 -90天。

6-8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

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10

二、省内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生产安全事故处罚标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裁量档次

处罚标准

个人信用扣 分

1

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十一条等。

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负责的工程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暂停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360天。

6

负责的工程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12

三、省内施工企业项目专职安全员生产安全事故处罚标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裁量档次

处罚标准

个人信用扣 分

1

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十一条等。

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负责管理的工程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暂停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360天。

6

负责管理的工程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12

四、省外施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处罚标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裁量档次

处罚标准

企业信用扣 分

2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并负有责任的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查处工作规程》第十六条等。

处罚权限在其他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应当将事故调查报告、有关人民政府批复文件、本部门处罚建议等材料转送至有处罚权限的其他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向企业工商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函,由其对责任主体依法依规进行处罚。超过处理期限未有反馈意见的,记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

同本省企业扣分标准

、监理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处罚标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裁量档次

处罚标准

企业信用扣 分

1

监理的项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并负有责任的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等。

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监理的项目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给监理企业记不良行为记录。

3

监理的项目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违法违规情节严重或监理的项目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责令停业整顿,给监理企业记不良行为记录,并由资质管理部门依法降低企业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5

六、监理企业注册监理工程师生产安全事故处罚标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裁量档次

处罚标准

人员信用扣 分

1

监理的项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并负有责任的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等。

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监理的工程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责令注册监程师停止执业6-12月。

6

监理的工程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对注册监理工程师进行处罚。

12

七、安全生产条件复核

发生1人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我厅委托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事故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核,复核报告要于事故发生后15日内报送我厅;发生2人以上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或1人死亡的重大危险源类型生产安全事故,由我厅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核。

八、其他

本标准仅适用于一般及较大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